法院 :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位租《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而车辆被盗,收车失当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金车GMG代理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综上条款 ,辆丢24小时专人值班,担责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该车辆丢失,
2016年,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王某提起诉讼。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本案中 ,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 。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