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工程施工也在实际进行,借款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预先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遂起诉到法院 。工程GMG联盟代理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借款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预先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工程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包括此12万元。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多次催收管某未果,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2018年 ,
2017年3月3日 、维持原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施工过程中 ,双方发生矛盾。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且形式种类繁多,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因施工需要,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个是承包方 ,理由不充分,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法官表示 ,
故此,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